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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雁刑初字第00113号

裁判日期: 2011-06-08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文明军抢劫罪、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1,文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1)雁刑初字第00113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1,女,199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农民。被告人文明军,男,1987年2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陕西省旬邑县人,住陕西省旬邑县,农民。2006年11月3日曾因犯抢夺罪被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同年11月20日因抢夺被决定劳动教养二年。2010年8月3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抢劫、强奸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0]5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明军犯抢劫罪、强奸罪,于2011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1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文明军赔偿其经济损失47700元。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的程序不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晓瑜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1、被告人文明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2010年7月3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文明军尾随师某、师某某姐妹至二人租住的本市沙井村156号210房间,持匕首威胁被害人师某、师某某,后将师某某强奸,在离开时抢走师某人民币100元。(二)2010年8月1日8时30分许,被告人文明军发现沙井村133号101房间内被害人何某1独自睡觉,便进入房间向何某1要钱,在何某1告知其没钱后,用随身携带的匕首进行威逼,企图强奸何某1,遭到何某1的反抗未能得逞,文明军用匕首将何某1脸和胳膊划伤后逃跑。(三)2010年8月2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文明军发现其租住的沙井村267号504房间隔壁被害人惠某独自在家,遂进入惠某房间,拿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威胁惠某交出钱财,在抢走惠某人民币300元后,又企图实施强奸,遭到惠某反抗,文明军逃跑。2010年8月3日被告人文明军被公安机关抓获。破案后,追回赃款300元已发还给被害人惠某。另查明被告人文明军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2造成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1500元、误工费480元,交通费100元,共计208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文明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领条、照片、诊断说明、前科证明材料、劳动教养决定书;2、被害人师某、师某某、何某2、惠某的陈述;3、证人文某的证言;4、被告人文明军的供述;5、生物遗传关系鉴定书;6、辨认笔录及照片;7、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起诉书、送达回证;8、病历、诊断证明、工资收入证明、门诊结算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明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的方式,多次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在实施抢劫过程中,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多名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数罪并罚。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文明军在实施的第二次犯罪中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属犯罪未遂;被告人文明军在实施第三次犯罪时,主动放弃了强奸犯罪行为,属犯罪中止。对被告人所犯抢劫罪可以从轻处罚,对其所犯强奸罪可减轻处罚。被告人有坦白情节,且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误工费1000元,经查应为480元。要求赔偿整容费40000元,因未提交有该项治疗必要性的证明且该项费用也未实际发生,可在完善证据及该项费用发生后另案起诉。要求赔偿交通费200元,未提交相应票据,本院予以酌定。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为了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二)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文明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4日起执行至2025年7月3日止)二、被告人文明军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何某1航医疗费1500元、误工费480元,交通费100元,共计20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兰 喆人民陪审员  梁秀兰人民陪审员  徐 洁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毛宏波打印:相丽华校对:毛宏波年月日送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