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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灞民初字第01942号

裁判日期: 2011-06-0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刘某与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某;文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灞民初字第01942号原告刘某,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麻街镇王河村6组。被告文某,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道办事处务庄北村8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文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因自己即将临产不方便诉讼为由于201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本院减半收取原告150元,退给原告150元。审判员  赤文肖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侯 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