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民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1-06-08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周文唤与裘金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文唤,裘金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民初字第145号原告周文唤。委托代理人申海洋。被告裘金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文唤诉被告裘金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文唤撤回对被告裘金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新业审 判 员 寿宝泉人民陪审员 马学凯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茹亮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