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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民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1-06-08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周文唤与裘金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文唤,裘金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民初字第145号原告周文唤。委托代理人申海洋。被告裘金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文唤诉被告裘金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文唤撤回对被告裘金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新业审 判 员  寿宝泉人民陪审员  马学凯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茹亮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