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商初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1-06-0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张建龙与姚招兰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龙,姚招兰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商初字第339号原告:张建龙,男,1964年7月15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波杭州湾新区。被告:姚招兰,女,1957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波杭州湾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龙诉被告姚招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龙于201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张建龙负担,于本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王如强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代书记员 陆潇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