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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辽民二初字448号

裁判日期: 2011-06-08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振文、邵凤奇、王伟、高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振文,邵凤奇,王伟,高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辽民二初字448号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辽中镇。法定代表人陆鹏,系该信用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威,男,汉族,辽中县人,现住辽中县,系该信用社职工。被告王振文,男,汉族,农民,现住辽中县。被告邵凤奇,男,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告王伟,男,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告高坤,男,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振文、邵凤奇、王伟、高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1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9.00元,减半收取179.50元由原告负担;由本院退回原告179.50元。代理审判员  崔会军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段 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