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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咸秦恢执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1-06-0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张某某;卜某某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卜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咸秦恢执字第00057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52年6月13日生被执行人卜某某,男,1983年2月6日生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尚某某,公司经理。上列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08)咸秦民初字第001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现申请执行余款131428.40元。该案在执行中,已将余额全部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8)咸秦民初字第0013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2011)咸秦恢执字第00057号案件执行终结。审判长  王志辉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王军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