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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仑民初字第739号

裁判日期: 2011-06-0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万红学与郭加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红学,郭加祥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民初字第739号原告:万红学,男,196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现暂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郭加祥,男,56岁,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万红学与被告郭加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万红学于201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郭加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红学撤回对被告郭加祥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万红学负担。审判员  聂宗莲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张姗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