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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民初字第02029号

裁判日期: 2011-06-08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薛保民与薛朋利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薛保民;薛朋利男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02029号原告薛保民。被告薛朋利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薛保民诉被告薛朋利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薛保民于201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保民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保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养民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柳 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