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长民初字第02029号
裁判日期: 2011-06-08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薛保民与薛朋利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薛保民;薛朋利男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02029号原告薛保民。被告薛朋利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薛保民诉被告薛朋利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薛保民于201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保民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保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养民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柳 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