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温鹿藤商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1-06-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麻某某与夏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麻某某;夏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鹿藤商初字第66号原告:麻某某。被告:夏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麻某某与被告夏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麻某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某某与夏小媚名下共有的坐落于浙江省龙泉市华楼街-庆丰楼二套和浙江省龙泉市荷花公寓一套的房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于被告王某某与夏小媚名下共有的坐落于浙江省龙泉市华楼街-庆丰楼二套房屋(建筑面积各为42.75平方米、地号:1-00-36-150-8和1-00-36-150-9、所有权证号:龙房产证龙泉市字第**和**)、浙江省龙泉市荷花公寓一套房屋(建筑面积:87.94平方米、地号:1-00-28-216-2、所有权证号:龙房产证龙泉市字第××01002859号)的产权。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谢 斌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代书记员  陈信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