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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温刑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1-06-08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杨通锦、宋茂洪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通锦,宋茂洪,杨通志,杨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浙温���初字第13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通锦。因本案于2010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瓯海区看守所。被告人宋茂洪。因本案于2011年2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瓯海区看守所。被告人杨通志。因本案于2011年2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瓯海区看守所。被告人杨江。因本案于2010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瓯海区看守所。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刑诉一(2011)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通锦、宋茂洪、杨通志、杨江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兴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通锦、宋茂洪、杨通志、杨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22日至12月13日,被告人杨通锦、宋茂洪、杨通志、杨江互相结伙或伙同他人,先后在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景山街道、南白象街道、仙岩街道、新桥街道、鹿城区广化街道、龙湾区沙城镇、瑞安市塘下镇等地,盗窃丰田皇冠轿车13辆,共价值人民币2510000元。其中杨通锦盗窃13次,盗窃数额2510000元;宋茂洪盗窃4次,盗窃数额754000元;杨通志盗窃3次,盗窃数额569000元;杨江盗窃2次,盗窃数额414000元。公诉机关列举了相关证据以证实本案事实,据此认为,被告人杨通锦、宋茂洪、杨通志、杨江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各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均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0年8月22日凌晨1点多,被告人杨通锦、宋茂洪窜至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北村村慈湖街42号旁小巷内,窃取被害人黄某丰田皇冠轿车1辆(价值人民币203000元)。2、2010年8月2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杨通锦、宋茂洪窜至温州市鹿城区广化街道双乐大厦西侧楼下,窃取被害人孙某丰田皇冠轿车1辆(价值人民币191000元)。3、2010年9月1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杨通锦、杨江窜至温州市瓯海区景山街道过境路1558号将军大酒店门口,窃取温州金信经贸有限公司丰田皇冠轿车1辆(价值人民币212000元)。4、2010年9月2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通锦伙同他人窜至温州市龙湾区沙城镇中心街79号新华书店后面,窃取被害人王某丰田皇冠轿车1辆(价值人民币180000元)5、2010年10月1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杨通锦、宋茂洪窜至温州市龙湾区状元镇兴华路18号前面,窃取被害人朱某丰田皇冠轿车1辆(价值人民币180000元)。6、2010年10月2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通锦、宋茂洪窜至温州市瓯海区南白象街道浃社路8号前面,窃取被害人郑某丰田皇冠轿车1辆(价值人民币180000元)。7、2010年11月2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通锦伙同他人窜至温州市瓯海区仙岩镇仙南村繁荣南路27-31号前面,窃取被害人蔡法弟丰田皇冠轿车1辆(价值人民币195000元)。8、2010年12月1日左右一天凌晨2时许,被告人杨通锦、杨江窜至温州市瓯海区新桥街道国鼎路15号门口,窃取被害人胡某丰田皇冠轿车1辆(价值人民币202000元)。9、2010年12月4日凌晨,被告人杨通锦伙同他人窜至瑞安市塘下镇陈新东路170号前面,窃取瑞安市金斯顿喷淋机械有限公司丰田皇冠轿车1辆(价值人民币180000元)。10、2010年12月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通锦、杨通志伙同他人窜至瑞安市塘下镇陈宅旺路3-5号前面,窃取被害人谢某皇冠轿车1辆(价值人民币188000元)。后该车因故障,被杨通锦等人丢弃于高速公路上而被��安机关查获。11、2010年12月7日晚上9时许,杨通锦伙同他人窜至温州市瓯海区经济开发区安心公寓4幢楼下,窃取海特克液压有限公司丰田皇冠轿车1辆(价值人民币218000元)。12、2010年12月10日凌晨2、3时许,被告人杨通锦、杨通志伙同他人窜至温州市鹿城区鹿城路438号“苗家山寨”前面,窃取被害人叶某丰田皇冠轿车1辆(价值人民币181000元)。13、2010年12月1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杨通锦、杨通志伙同他人窜至温州市龙湾区龙腾南路268号前面口,窃取被害人王加兄丰田皇冠轿车1辆(价值人民币2000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杨通锦、宋茂洪、杨通志、杨江供述盗窃事实与被害人黄某、孙某、秦某、王某、朱某、郑某、蔡不凡、胡某、姜某、谢某、赵某、叶某、赵品品陈述的失窃事实能相互印证。(2)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失窃车辆的价值。(3)购车发票、行驶证、浙江省机动车所有人详情证明证实失窃车辆的情况。(4)辨认笔录证明杨通锦、宋茂洪、杨通志、杨江分别带公安人员到相关地点进行辨认,确认盗窃车辆的地点及杨通锦辨认同案犯的情况。(5)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失主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情况。(6)监控抓拍照片证明,杨通锦、宋茂洪于2010年10月22日2时42分,在南白象卡口驾驶浙C×××××轿车。杨通锦、杨通志于2010年12月6日4时8分、5时48分,驾驶粤U×××××在沈海高速公路上行驶。(7)现场照片证明,牌照为粤U×××××皇冠轿车停靠在福建高速公路上,在车内发现浙C×××××牌照。(8)领条证实车子已被谢某于2010年12月7日领回。(9)情况说明证明,2010年12月15日凌晨2时许,水心派出所巡逻队在水心路发现两名年青男子形迹可疑,后两名男子逃跑,从一人身上掉下一副小型汽车牌照,牌照号��为闽D×××××。(10)遥控器、解码器的照片经被告人辨认属作案工具。(11)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于2011年3月1日从杨通锦的姐姐杨通艳处扣押人民币50040元。(12)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于2010年12月16日扣押杨通锦人民币4800元、汽车解码器1只、汽车遥控器2只、银行卡2张(邮政储蓄卡:6221505840000582457;农业银行卡:6228481190357333317)、苹果牌手机1只、诺基亚手机1只、手镯1只、戒指1枚、项链1串。(13)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的归案情况。(1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身份等情况。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经审查,合法有效,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通锦、宋茂洪、杨通志、杨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通锦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宋茂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2月22日起至2026年2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三、被告人杨通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2月25日起至2024年2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四、被告人杨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25日起至2022年12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五、责令各被告人退赔一切违法所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周瓯翔审判员  孙彭聃审判员  胡海疆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孟佳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