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诸民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1-06-0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俞寿君与诸暨市城东云海粮油店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寿君,诸暨市城东云海粮油店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诸民初字第166号原告俞寿君,男,196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被告诸暨市城东云海粮油店,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浣东北路117号。丁国建,系经营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俞寿君与被告诸暨市城东云海粮油店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俞寿君以主体不符为由,于201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俞寿君撤回起诉。本案应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俞寿君负担。审判长 许 诸 德审判员 杨 秀 丽审判员 ��赵恒丰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尉 子 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