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浙温民再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1-06-08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泰顺县宏泰燃料有限公司清算小组、林清育与泰顺县宏泰燃料有限公司清算小组、林清育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当事人
泰顺县宏泰燃料有限公司清算小组;林清育;包立统;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浙温民再字第49号抗诉机关: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泰顺县宏泰燃料有限公司清算小组。法定代表人:吴振黄。委托代理人:欧自琢。被申诉人(原审原告):林清育。委托代理人:张超焕。原审被告:包立统。原审原告林清育与原审被告泰顺县宏泰燃料有限公司、包立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泰顺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0日作出(2009)温泰商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泰顺县宏泰燃料有限公司不服,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6月25日作出温检民行抗字(2010)10号民事抗诉书,对本案提起抗诉。本院于2010年11月17日作出(2010)浙温民抗字第213号民事裁定,对本案提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勇出庭,申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欧自琢、被申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张超焕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诉人林清育、原审被告包立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宏泰公司于2008年9月4日向林清育借款人民币2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按月利率2.5%计息,每六个月付息一次,未约定借款期限,包立统在借条上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名提供担保。经林清育催讨,宏泰公司至今未归还借款,包立统也未履行保证责任。原审认为:宏泰公司向林清育借款未予偿还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宏泰公司应予偿还。包立统在借条上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字,系提供保证担保的意思表示,但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确,依法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林清育要求将约定月利率2.5%变更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遂判决:宏泰公司归还林清育借款人民币220000元及利息。包立统对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偿还承担连带责任。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有新证据可以证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错误。申诉人在申诉时提交了一份由包立统出具的情况说明。包立统承认借款是其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包立统利用掌握公司印章的机会,以公司的名义出具借条并盖章,但借款全部由包立统直接收取使用。由此可见,借贷关系中的实际借款人并非宏泰公司,而是包立统。至于包立统的该种行为是否符合表见代理的问题,需重新审理之后结合具体事实再作判断。申诉人宏泰公司清算小组同意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被申诉人林清育答辩称:包立统是以宏泰公司的名义借款,而且持有并在借条上加盖了公司印章,被申诉人有理由相信包立统是代表公司借款的,所以应由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原审被告包立统未答辩,但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该说明称本案借款系包立统利用掌握公司印章的机会,以公司的名义所借,但借款实际由包立统收取使用。本院再审查明:林清育持有落款时间为2008年9月4日的借条一份,借款金额为22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2.5%,每六个月付息一次,未约定借款期限,宏泰公司在借条上加盖印章,包立统在借条上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名。经林清育催讨,宏泰公司至今未归还借款,包立统也未履行保证责任。另查明,宏泰公司成立于2003年12月3日,工商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吴振黄、包圣绍、夏克金、夏念旺、吴立奔。该公司因未参加2008年度企业年检而于2010年1月20日被吊销营业执照,之后该公司成立以吴振黄为负责人的清算小组,现仍处于清算阶段。包立统系宏泰公司员工,也是股东包圣绍的儿子,本案借款发生期间,宏泰公司将公司印章交给包立统,授权包立统去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本院认为:宏泰公司将具有代理权证明意义的公司印章交给包立统,包立统凭此以宏泰公司的名义向林清育借款,林清育正是基于对宏泰公司的信赖而出借款项。因此,包立统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其代理行为的后果应由宏泰公司承担。故原审判决宏泰公司承担还款责任,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申诉人的申诉理由和抗诉机关的抗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维持泰顺县人民法院(2009)温泰商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案件受理费5425元,由泰顺县宏泰燃料有限公司清算小组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叶 峰审 判 员 李爱素代理审判员 朱阳娇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戴华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