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昌执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1-06-0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刘植艮、崔凤香与魏治友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刘植艮;崔凤香;魏治友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昌执字第353号申请执行人刘植艮。申请执行人崔凤香。被执行人魏治友,现押于潍北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植艮、崔凤香与被执行人魏治友交通肇事损害赔偿(2010)昌刑初字第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魏治友的可供执行财产在坊子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该案受理后,特委托坊子区人民法院执行。经坊子区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魏治友系单身,其本人现在潍北监狱服刑,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坊子区人民法院并函告本院建议对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10)昌刑初字第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兹良审判员 孙方贞审判员 于浩学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董盼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