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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聊东商初字第1438号

裁判日期: 2011-06-0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崔秀国与聊城市东昌府区大地物流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秀国,聊城市东昌府区大地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聊东商初字第1438号申请人崔秀国,男,满族,1977年5月20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被申请人聊城市东昌府区大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香江二期纬三路53号。法定代表人王雪环,经理。本院于2011年5月25日作出(2011)聊东民保字第143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崔秀国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聊城市东昌府区大地物流有限公司鲁P×××××号车辆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聊城市东昌府区大地物流有限公司鲁P×××××号车辆的查封。审判长  虞增福审判员  刘瑞红审判员  孙云霞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刘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