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聊东商初字第1438号
裁判日期: 2011-06-0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崔秀国与聊城市东昌府区大地物流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秀国,聊城市东昌府区大地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聊东商初字第1438号申请人崔秀国,男,满族,1977年5月20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被申请人聊城市东昌府区大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香江二期纬三路53号。法定代表人王雪环,经理。本院于2011年5月25日作出(2011)聊东民保字第143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崔秀国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聊城市东昌府区大地物流有限公司鲁P×××××号车辆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聊城市东昌府区大地物流有限公司鲁P×××××号车辆的查封。审判长 虞增福审判员 刘瑞红审判员 孙云霞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刘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