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沂南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1-06-08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赵申言、赵平言与张志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申言,赵平言,张志顺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沂南保字第245号申请人:赵申言,男,1961年7月1日出生,住沂南县。申请人:赵平言,男,1965年12月9日出生,住沂南县。被申请人:张志顺,男,1962年1月30日出生,住沂南县。申请人赵申言、赵平言与被申请人张志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张志顺所有的鲁Q8XX**号车一辆,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张志顺所有的鲁Q8XX**号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麻欣田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黎 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