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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嘉桐商初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1-06-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桐乡嘉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范建明、李卫祥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乡嘉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范建明,李卫祥,孙利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桐商初字第479号原告:桐乡嘉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小是梧桐街道桐乡经济开发区a6地段。法定代表人:茅坤富,董事长。被告:范建明,乡市梧桐街道华立世纪花苑圣罗兰庭2幢303室。被告:李卫祥,兴市秀洲区新塍镇观音桥村天理桥26号。被告:孙利红,兴市秀洲区新塍镇观音桥村天理桥2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桐乡嘉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范建明、李卫祥、孙利红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即日起冻结被告范建明、李卫祥、孙利红在银行的存款350000元或者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 审 判员 吕  磊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代)书记员 许  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