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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镇执民字第779-1号

裁判日期: 2011-06-0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陆某某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某某,刘某甲,刘某乙,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镇执民字第779-1号申请执行人:陆某某。申请执行人:刘某甲。申请执行人:刘某乙。申请执行人暨上述三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某丙。被执行人:金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甬镇商初字第8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1年5月7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金某某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 佳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代书记员  唐佳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