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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香民一初字第2180号

裁判日期: 2011-06-08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珠海市香洲区梅华物业有限公司与吴志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香洲区梅华物业有限公司;吴志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香民一初字第2180号原告:珠海市香洲区梅华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委托代理人:冯焕湘,广东国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戴振锋,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吴志坤,男,汉族,住址:珠海拱北粤华路新市区,身份证号码:×××3451。原告珠海市香洲区梅华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志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市香洲区梅华物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香洲区梅华物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香洲区梅华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珠海市香洲区梅华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聂斌华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何绍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