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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陇执字第00265号

裁判日期: 2011-06-08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杨会芳诉袁卫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清姜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会芳,袁卫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清姜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陇执字第00265号申请执行人杨会芳,女,生于1969年10月30日,汉族,陇县人,农民。被执行人袁卫东,男,生于1961年10月17日,汉族,陇县人,农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清姜支公司。负责人张翼,任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杨会芳诉袁卫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清姜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均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赔偿义务,本案执行标的全部执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陇县人民法院(2011)陇民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旭锋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卢 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