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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新执一字第00224号

裁判日期: 2011-06-08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史有云与陕西交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XX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有云,陕西交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新执一字第00224号申请执行人史有云。被执行人陕西交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解放路356号。法定代表人陈富民,董事长。被执行人XX。史有云与陕西交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XX赔偿纠纷一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0)小民重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史有云依法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交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XX支付39285元。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此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交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XX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陕西交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已交付案款39285元,本案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0)小民重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建审判员 王 虹审判员 雷安坤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赵永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