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凤县法民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1-06-0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凤县法民初字第65号原告:李某某。被告:薛某某。本院在审理李某某诉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向本院起诉后,经慎重考虑利害关系现又提出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利明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宋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