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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凤县法民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1-06-0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凤县法民初字第65号原告:李某某。被告:薛某某。本院在审理李某某诉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向本院起诉后,经慎重考虑利害关系现又提出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利明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宋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