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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碑民一初字第00472号

裁判日期: 2011-06-08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原告倪芳莉诉被告陈学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芳莉,陈学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碑民一初字第00472号原告:倪芳莉,女,1981年4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张善忠,陕西琴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忠涛,陕西琴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学红,男,197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倪芳莉诉被告陈学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倪芳莉于2011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倪芳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芳莉撤回起诉。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倪芳莉负担。审判员  蒲晖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周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