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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西民二初字第171-1号

裁判日期: 2011-06-0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南宁市某供销有限责任公司与南宁某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西民二初字第171-1号原告南宁市某供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董事长。被告南宁某乳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韦某,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宁市某供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南宁某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南宁某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15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南宁某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150000元的财产;二、查封原告南宁市某供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用于担保的5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姜军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吴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