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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五终字第1358号

裁判日期: 2011-06-08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中法民五终字第13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上诉人深圳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因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0)深福法民三重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深圳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577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6788.5元,由上诉人深圳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另一半由本院退回深圳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粤芳审  判  员 柯云宗代理 审 判员 赵 霞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书记员(兼) 陈晓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