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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金民终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1-06-08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东阳市江北街道办事处永久村民委员会与朱荣贵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朱荣贵;东阳市江北街道办事处永久村民委员会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金民终字第5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荣贵。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晓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阳市江北街道办事处永久村民委员会。诉讼代表人金龙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洪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罗涵。上诉人朱荣贵为与被上诉人东阳市江北街道办事处永久村民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东阳市人民法院(2011)东民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荣贵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朱荣贵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荣贵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计80元,由上诉人朱荣贵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玲玲审 判 员 楼淑馨审 判 员 丁 胜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代书记员 何晓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