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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斗法民一初字第1971号

裁判日期: 2011-06-0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杨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斗法民一初字第1971号原告杨某,女,汉族,住珠海市斗门区,身份证号码:×××0427。被告吴某,男,汉族,住所同上,身份证号码:×××041X。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吴某离婚一案中,因原告杨某未在本院指定的限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杜线教审判员  王 敏审判员  庞俊霞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邹子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