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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六终字第2790号

裁判日期: 2011-06-0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曹某某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追索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曹某某;深圳市××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中法民六终字第27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某,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江某,男。上诉人曹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追索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0)深龙法民(劳)初字第23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本院认为,曹某某上诉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倍补偿金7200元,因本院已就该诉求于2011年1月24日作出(2011)深中法民六终字第623号民事判决,判决××公司支付曹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600元,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曹某某上诉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倍补偿金的其余3600元,按照法律规定,就同一个事实和理由不能重复提起诉讼,故本院依法应驳回曹某某就本案所提起诉讼。原审法院对曹某某就本案的起诉应予驳回,其受理并从实体上予以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0)深龙法民(劳)初字第2321号民事判决;二、驳回上诉人曹某某的起诉。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  万  阳审判员 蔡  雪  燕审判员 张  永  彬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刘灵玲(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