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靖民初字第955号
裁判日期: 2011-06-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诉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振元,谢文云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靖民初字第955号原告卜振元,男,农民。被告谢文云,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卜振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梁 斌审判员 黄 勃审判员 郑琰丰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樊 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