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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靖民初字第955号

裁判日期: 2011-06-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诉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振元,谢文云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靖民初字第955号原告卜振元,男,农民。被告谢文云,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卜振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梁 斌审判员 黄 勃审判员 郑琰丰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樊 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