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仑民初字第2265号
裁判日期: 2011-06-0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兴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兴业房地产有限公司,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民初字第2265号原告:宁波市北仑兴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代码证:75328381-8),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花峙9幢302室。法定代表人:包明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国海,浙江民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石海会,1979年9月6日出生,系该公司工程部经理,住宁波市象山县。被告: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号:330000000001580),住所地:杭州市虎跑路31号。法定代表人:林韵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斯诚,浙江建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祝文捷,浙江建融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北仑兴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北仑兴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北仑兴业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宁波市北仑兴业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文静代理审判员 宋建侠人民陪审员 王亚君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代书 记员 俞佩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