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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民初字第2080号

裁判日期: 2011-06-08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西安市长安区东大街道办事处惊驾村村民委员会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西安市长安区东大街道办事处惊驾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2080号原告陈某某。法定代理人陈安安,系原告之父。被告西安市长安区东大街道办事处惊驾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冯连社,系该村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宋路凯、张彦荣,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东大街道办事处惊驾村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系被告村村民,系独生子女,但被告在分配征地补偿款时不按有关计划生育奖励政策规定给其增加一个人的份额,其只给原告奖励3000元的征地补偿款。现请求被告给其分配奖励性征地补偿款8600元。本院认为:原告请求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给其分配征地补偿款,不属民事权益纠纷,不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平昌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任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