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新民二初字第00675号
裁判日期: 2011-06-07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陕西德沃商贸有限公司诉河南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德沃商贸有限公司,河南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新民二初字第00675号原告陕西德沃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含元路98号。法定代表人袁若水,总经理。被告河南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黄河路96号。法定代表人申福生,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德沃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陈和平提供登记在其名下的位于咸阳市渭城区人民东路50号银都国际广场1号楼15层15-3号、房产证号为咸阳市房权证渭城区字第S0629**号的房产作为原告陕西德沃商贸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认为,案外人陈和平提供登记在其名下的位于咸阳市渭城区人民东路50号银都国际广场1号楼15层15-3号、房产证号为咸阳市房权证渭城区字第S0629**号的房产作为原告陕西德沃商贸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陈和平名下的位于咸阳市渭城区人民东路50号银都国际广场1号楼15层15-3号、房产证号为咸阳市房权证渭城区字第S0629**号的房产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代红英代理审判员 杨海涛代理审判员 晏航舰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