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象商初字第683号
裁判日期: 2011-06-0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王雪春与张盛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雪春,张盛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象商初字第683号原告:王雪春,男,195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象山县。委托代理人:杨友全,象山县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盛盛,女,1983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象山县。委托代理人:沈鹏延,象山县民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雪春与被告张盛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雪春于201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雪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10元,减半收取755元,由原告王雪春负担。审 判 员 黄传飞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代书记员 柳晨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