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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昌民三初字第00857号

裁判日期: 2011-06-07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曹某某诉被告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左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民三初字第00857号原告曹某某,男,1975年1月28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左某某,女,1978年11月5日生,汉族,农民。原告曹某某诉被告左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立杰独任审判,于2011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按传唤时间到庭参加诉讼,致本案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诉讼费用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立杰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石婧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