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沧民终字第1656号
裁判日期: 2011-06-07
公开日期: 2020-01-03
案件名称
王满志、季新爱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王满志;季新爱;荣茂伦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沧民终字第16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满志,女,196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肃宁县人,现住任丘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季新爱,女,196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荣茂伦,男,196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系季新爱之夫。上诉人王满志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2010)任民初字第29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王满志于2011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满志撤回上诉确系自愿,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满志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王满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卫东代审判员 王济长代审判员 付 毅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书 记 员 兰明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