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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雁民初字第02945号

裁判日期: 2011-06-07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鲜永建与西安大方实业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鲜永建;西安大方实业总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雁民初字第02945号 原告鲜永建,1968年8月3日。 委托代理人许永仓,陕西惠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大方实业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影路**。 法定代表人郭蒲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文波,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鲜永建与被告西安大方实业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鲜永建于2011年5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鲜永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鲜永建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判员  路安平 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路晓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