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单民监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1-06-07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静;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单民监字第9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李静,男,1979年3月10日出生。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闫茂举,该社理事长。申请再审人李静与被申请人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20日作出(2010)单商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再审人李静不服,向单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单县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6月30日作出单检民再建(2011)10号民事检察建议书,建议再审。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院 长 陈文法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魏中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