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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嘉善民初字第1134号

裁判日期: 2011-06-07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叶昌全与嘉善县同鑫木业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昌全,嘉善县同鑫木业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善民初字第1134号原告:叶昌全。委托代理人:杭璐东。被告:嘉善县同鑫木业厂。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昌全诉被告嘉善县同鑫木业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昌全于201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昌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叶昌全负担。审判员  张金明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曹 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