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长执字第00107号
裁判日期: 2011-06-0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刘晋芳与刘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1)长执字第00107号申请执行人刘晋芳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的(2009)长民初字第231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的执行标的为7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华现无具体下落,且无可供执行之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1)长执字第10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的未执行标的为:75000元)。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平旗执行员 王 方执行员 张育民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李 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