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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执字第00107号

裁判日期: 2011-06-0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刘晋芳与刘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1)长执字第00107号申请执行人刘晋芳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的(2009)长民初字第231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的执行标的为7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华现无具体下落,且无可供执行之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1)长执字第10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的未执行标的为:75000元)。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平旗执行员  王 方执行员  张育民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李 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