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周法执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1-06-0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离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周法执字第00052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汉族,村民。被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离婚一案,依据(2010)西民一终字第9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履行义务,权利人于2010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0年12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杨某某已领取案款500元。经查被执行人赵某某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外出打工下落不明。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1)周法执字第5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时申请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宏刚代理审判员 武文科代理审判员 赵建峰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书 记 员 高周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