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莲民一初字第1034号
裁判日期: 2011-06-0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谢某诉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莲民一初字第1034号原告谢某。委托代理人田宁辉,陕西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某。本院于2011年4月22日立案受理的原告谢某诉被告江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谢某于201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由原告承担150元。审判员 成根平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赵曼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