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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衢商初字第583号

裁判日期: 2011-06-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戴渭明与张建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渭明,张建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衢商初字第583号原告戴渭明,溪乡西山村34号。被告张建平,江区周家乡村源村11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渭明与被告张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渭明于201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张建平的浙h×××××轿车一辆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戴渭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张建平的浙h×××××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肖 伟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代书记员  郑惠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