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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陈执民字第00148号

裁判日期: 2011-06-07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段小刚与连秀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小刚,连秀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陈执民字第00148号申请执行人段小刚,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桥镇。被执行人连秀兰,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桥镇。本院在执行段小刚与连秀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陈民一初字第8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1年3月28日,申请人段小刚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督促,被执行人连秀兰给付了赔偿款40元及案件受理费30元,并承担了执行费50元,该案执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0)陈民一初字第8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史利强审判员  张 毅审判员  赵民权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陈安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