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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民初字第00474号

裁判日期: 2011-06-07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00474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李志东,陕西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代某某。委托代理人常志文,陕西枫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1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付原告236元。审 判 长  牛毅虎代理审判员  王爱茹代理审判员  姚俊玲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书 记 员  史红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