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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惠城法民一初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1-06-0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游瑞英与许屹、潘秀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瑞英,许屹,潘秀云,洪健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惠城法民一初字第487号原告游瑞英,女,198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委托代理人胡丽琴,系广东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屹,女,197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惠州市惠城区,被告潘秀云,女,成年,住惠州市。被告洪健文,住惠州市,系惠州市惠城区润金置业房产中介服务部经营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游瑞英诉被告许屹、潘秀云、洪健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游瑞英于201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游瑞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瑞英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姚惠英审 判 员  朱 雄代理审判员  石 磊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书 记 员  刘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