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新执一字第00198号
裁判日期: 2011-06-07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付敏与冀西锋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新执一字第00198号申请执行人付敏。被执行人。付敏与冀西锋借款纠纷一案,本院(2011)新民二初字第003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付敏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冀西锋偿还欠款30000元、诉讼费115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冀西锋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冀西锋已交付案款31150元,本案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新民二初字第00326号民事调解书中冀西锋应付的31150元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建审判员 王 虹审判员 雷安坤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赵永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