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甬慈执民字第1393号

裁判日期: 2011-06-05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马唯益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马唯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139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法定代表人:沈业贵,行长。被执行人:马唯益。本院在执行(2010)甬慈商初字第590号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马唯益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马唯益下落不明,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在指定的期限内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马唯益申请执行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人民币10242.45元及相应的债务利息,尚应支付法院诉讼费60元、执行费54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139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发现被执行人马唯益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寿 森 坤审 判 员 王 传 亭代理审判员 杨   健二〇一一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杜震(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