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临罗行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1-06-05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及郑某某、常某某、张某某公安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郑某某,常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临罗行初字第3号原告刘某某,男。被告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第三人郑某某,男。第三人常某某,男。第三人张某某,男。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及第三人郑某某、常某某、张某某公安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厉 建 鹏代理审判员 崔 凡 荣代理审判员 主父洪群二〇一一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艳 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