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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林中刑执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1-06-05

公开日期: 2018-09-01

案件名称

扎西次仁盗窃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林芝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扎西次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林芝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林中刑执字第110号罪犯扎西次仁,男,1989年1月1日出生,藏族,系西藏山南地区贡嘎县果吉乡1村人,小学文化,现于西藏波密监狱服刑。西藏自治区林芝县人民法院(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8日作出了(2009)林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扎西次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0元。执行机关西藏波密监狱以罪犯扎西次仁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1年5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2011年5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扎西次仁在服刑期间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服从管理,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深挖犯罪根源,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学习监区组织的文化、法律知识,认真做好监区交给的各项劳动任务并保质保量完成,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扎西次仁在服刑期间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深挖犯罪根源,认真学习文化和法律知识。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完成监区交给的各项任务,劳动中发扬三不怕精神,在各项考核中取得了优异的成绩。2009年7月至2011年3月共累计考核分为2296.5分,获表扬14次,2010年获得改造积极分子的荣誉,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罪犯扎西次仁在服刑间能够遵守监规监纪,认罪服法,积极参加劳动,保质保量的完成下达的各项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扎西次仁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参木拉审判员  巴 桑审判员  颜莉萍二〇一一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羲雪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