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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包九原执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1-06-04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张林田执行 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艳梅,张林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包九原执字第133号申请执行人李艳梅,女,45岁,汉族,现住包头市青山区幸福路一号街坊*栋**号,无业。被执行人张林田,男,汉族,63岁,现住包头市青山区甲尔坝村,村民。申请人李艳梅与张林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年龄已高,生活困难,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2011)包九原执字第13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宏审判员 云 涛审判员 王建国二〇一一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王瑞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