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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蓝执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1-06-04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李某某、胡某某与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胡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蓝执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胡某某,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某甲,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某乙,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某丙,男,汉族,职工。被执行人李某丁,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李某某、胡某某与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赡养纠纷一案中,经多次做工作,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蓝民初字第6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邵哲强审 判 员  许宏刚代理审判员  王鹏晖二〇一一年六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