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蓝执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1-06-04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李某某、胡某某与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胡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蓝执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胡某某,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某甲,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某乙,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某丙,男,汉族,职工。被执行人李某丁,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李某某、胡某某与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赡养纠纷一案中,经多次做工作,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蓝民初字第6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邵哲强审 判 员 许宏刚代理审判员 王鹏晖二〇一一年六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洋 百度搜索“”